陈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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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侵入住宅案获酌定不起诉|成都刑事律师陈莉精准辩护,为当事人保住无案底人生

发布者:陈莉 时间:2026年08月14日 24人看过 举报

2026-08-14

律师观点分析

在刑事司法实践中,一份不起诉决定书,不仅意味着当事人无需承担刑事责任,更意味着其人生不会留下犯罪记录,未来的就业、升学、生活都不会因此受到终身限制。近期,四川领都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成都刑事律师陈莉办结一起非法侵入住宅案件,凭借精细化的辩护策略与充分的沟通工作,成功为当事人争取到酌定不起诉结果,让一名一时失足的青年获得了改过自新的宝贵机会。


一、案情回顾:家庭聚会一念之差,青年不慎触犯刑律


当事人王某某,大学文化,此前无任何违法犯罪前科,日常表现一贯良好。2026年4月,王某某在一场家庭聚会中结识被害人程某某,因自身存在未得到疏导的特殊心理癖好,在侥幸心理的驱使下,一时糊涂偷配了程某某位于成都市金牛区某小区住处的房门钥匙。


此后一段时间里,王某某多次趁房屋无人之际,悄悄进入程某某的住处,通过触碰室内衣物的方式满足自身心理需求,全程未实施盗窃、损毁财物等其他违法行为。2026年4月24日凌晨,王某某再次进入程某某卧室时,被程某某当场发现,王某某随即慌乱逃离现场。


短暂的慌乱过后,王某某在明知被害人已经报警的情况下,主动前往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到案后全程如实供述自己的全部行为,对自身行为表达了深刻的懊悔,无任何隐瞒、推诿情节。


案发后,王某某及其家属第一时间向被害人诚恳赔礼道歉,积极主动协商赔偿事宜,全额赔付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与精神损害抚慰金,最终取得了被害人出具的书面谅解书,双方矛盾彻底化解。


尽管当事人真诚悔罪且已获得谅解,但因其行为已涉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的非法侵入住宅罪,公安机关仍依法对王某某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后案件侦查阶段变更为取保候审。侦查终结后,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金牛区分局移送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二、辩护思路:四大维度层层论证,紧扣“情节轻微”核心争取不起诉


四川领都律师事务所陈莉律师接受家属委托后,第一时间前往看守所会见当事人,全面梳理案件事实与细节;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立即查阅全部案卷材料,结合法律规定与本地司法实践,制定了“以酌定不起诉为核心目标,法定情节+酌定情节双重支撑,法理与情理兼顾”的完整辩护方案。


陈莉律师认为,王某某的行为虽已符合非法侵入住宅罪的构成要件,但全案存在多重从轻、从宽情节,且整体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有限,完全符合法定不起诉的适用条件。具体辩护要点围绕四大核心维度展开:


1. 法定从轻情节:自首+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本案中,王某某在明知被害人已报警的前提下,主动到案接受调查,到案后始终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依法应当认定为自首。同时,王某某自侦查阶段便对指控事实无任何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可以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2. 酌定从轻情节:赔偿谅解+初犯偶犯,社会矛盾已化解


案发后,王某某及家属始终秉持真诚悔罪的态度,积极赔偿被害人全部损失,取得被害人书面谅解,双方的民事矛盾与情感对立已完全消解,被破坏的社会关系得到有效修复。

同时,王某某此前无任何违法犯罪前科,本次行为系因心理认知偏差、法律意识淡薄导致的偶然失足,并非蓄意作恶,主观恶性较小,人身危险性与再犯可能性极低,符合酌定从轻处罚的司法原则。


3. 核心法律论证:犯罪情节轻微,依法无需判处刑罚


结合全案事实,陈莉律师向检察机关提交的不起诉法律意见中,重点围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展开论证: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陈莉律师提出,非法侵入住宅罪的立法本意是保护公民的住宅安宁权。本案中,王某某侵入住宅的目的并非实施盗窃、伤害、猥亵等严重违法犯罪行为,仅为满足特殊心理癖好;行为过程中未造成被害人人身伤害,也未造成重大财产损失;侵入时长较短,犯罪手段温和,整体社会危害性与同类案件相比显著轻微。

结合自首、认罪认罚、被害人谅解、初犯等多重从轻情节叠加,王某某的行为完全属于“犯罪情节轻微”的范畴,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符合酌定不起诉的法定条件。


4. 情理层面:兼顾司法温度,给失足青年回归机会


陈莉律师在辩护意见中特别强调:王某某正值青年阶段,拥有大学学历,正处于人生事业发展的起步期。若本案最终作出有罪判决,其将终身背负犯罪记录,未来的就业、政审、社会评价都将受到不可逆的负面影响,甚至可能因此彻底偏离正常人生轨迹。

我国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既强调对严重犯罪的严厉打击,也注重对轻微犯罪、初犯偶犯的教育与挽救。对本案当事人作出不起诉处理,既能够实现惩戒、教育的法律效果,也能给予失足青年改过自新的机会,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三、案件结果:检察院全面采纳辩护意见,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检察院经依法全面审查本案事实、证据,充分听取了辩护人陈莉律师的法律意见,最终认定: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并且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无犯罪前科等多项从轻、从宽处罚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


最终,检察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正式对王某某作出酌定不起诉决定。

这份不起诉决定书,意味着王某某不会留下任何犯罪记录,能够以清白的身份回归社会,继续自己的工作与生活,其人生没有因为一次糊涂的选择而彻底偏离轨道。


四、案件社会意义与律师提示


1. 住宅安宁是公民基本权利,法律红线不可逾越


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绝非“小事”,而是明确写入刑法的犯罪行为。无论出于何种目的,未经权利人允许擅自进入他人住宅,都可能触犯刑事法律,付出沉重的代价。每个人都应当守住法律底线,尊重他人的居住安宁与隐私权利。


2. 轻微刑事案件,专业辩护可争取不起诉结果


很多当事人及家属存在认知误区,认为只要被立案、被刑拘就一定会判刑留案底。事实上,我国刑事诉讼体系设置了不起诉制度,对于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小、具有法定从轻情节的案件,专业的刑事辩护可以通过精准的法律论证、促成刑事和解、提交不起诉意见等方式,为当事人争取不起诉、免予刑事处罚等有利结果。

尤其是审查起诉阶段,是争取不起诉的黄金节点,律师的专业介入能够有效对接检察机关,全面呈现有利事实与法律依据,最大程度为当事人争取合法权益。


3. 心理问题需科学疏导,切勿因侥幸触碰法律


本案的起因与当事人的心理偏差密切相关。陈莉律师提示,存在心理困扰应当及时寻求专业的心理干预与疏导,切勿抱有侥幸心理,通过违法犯罪的方式满足自身需求。一时的侥幸与糊涂,换来的可能是终身的人生污点,得不偿失。


五、办案律师简介


陈莉律师,四川领都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成都本地资深刑事律师,四川省律师协会认证,刑事专业律师,深耕刑事辩护领域多年,专注办理成都及川内各类刑事案件,尤其擅长黄金37天取保候审、审查起诉阶段不起诉辩护、一审量刑辩护。


执业以来,陈莉律师始终坚持“专业立身、尽责办案”的理念,对每一起案件都深挖细节、精准研判,结合个案特点定制专属辩护方案,拒绝模板化办案。凭借对成都本地司法实践的熟悉与扎实的法律功底,陈莉律师已成功办理数千起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案件,最大限度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获得了当事人的一致认可。


四川领都律师事务所刑事辩护团队,由多名专职刑事律师组成,团队专注刑事领域,熟悉本地公检法办案规则,能够为当事人提供从侦查阶段到审判阶段的全流程刑事法律服务,致力于以专业、高效的辩护,为每一位当事人争取最优案件结果。

陈莉,四川省官方认证首批刑事专业律师,其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四川大学法学专业。曾任四川时代经纬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四川盛豪...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四川-成都
  • 执业单位:四川领都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510119********82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暴力犯罪、毒品犯罪、取保候审、经济犯罪
四川领都律师事务所
1510119********82 刑事辩护、暴力犯罪、毒品犯罪、取保候审、经济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