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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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莉律师代理幼女被性侵案:在法定从重情节下,力保当事人获五年六个月量刑

发布者:陈莉 时间:2026年07月08日 18人看过 举报

2026-07-08

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情简介

吴某某(男,1995年生)通过交友软件结识少女白某(女,2012年生,案发时不满14周岁)。二人前期见面发生关系时白某谎称16岁,吴某某在为其购买高铁票时看到身份证,明知白某未满14周岁后,仍将其接至成都租房同居,并多次发生性关系。后白某家属报警,吴某某被查获归案,家属代为赔偿并取得被害人法定代理人谅解。

二、专业抗辩(陈莉律师作用)

本案系法定刑起刑三年、情节严重的可判十年以上的奸淫幼女案。陈莉律师(四川领都律师事务所)与邱律师共同担任辩护人,经详阅卷宗及会见,制定务实辩护方案:虽无法做无罪辩护,但全力争取在"从重处罚"框架下最大限度从轻——陈莉律师指导家属第一时间全额赔偿、积极沟通获取书面谅解;当庭重点论证被告人系初犯偶犯、无暴力胁迫、接民警通知配合调查、到案后如实供述(坦白)、自愿认罪认罚;同时对指控"多次"的证据瑕疵及主观恶性较小提出质疑,力主量刑减档。虽然法院未认定自首及被害人过错,但陈莉律师对赔偿谅解的成功促成及坦白认罪认罚情节的扎实落实,是法院在"多次奸淫幼女应从重"情形下,最终在较低幅度内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的关键助力。

三、判决结果

成都高新区法院一审认定吴某某构成强奸罪(奸淫不满十四周岁幼女,从重处罚;明知后继续多次发生性关系),结合坦白、初犯、赔偿谅解等情节,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

四、社会意义

法律明确规定:明知是不满14周岁幼女仍发生性关系即构成强奸,且一旦明知年龄后仍继续同居、多次发生关系,必属从重严惩范畴,"对方自愿""自称成年"均不能免责。本案也提示——此类案件中,专业刑辩律师的价值不在于混淆是非,而在于实事求是地固定法定从宽情节(赔偿谅解、认罪态度等),在刚性重罚的法律底线内,尽力为当事人争取罪责刑相适应的裁判结果。


陈莉,四川省官方认证首批刑事专业律师,其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四川大学法学专业。曾任四川时代经纬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四川盛豪...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四川-成都
  • 执业单位:四川领都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510119********82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暴力犯罪、毒品犯罪、取保候审、经济犯罪
四川领都律师事务所
1510119********82 刑事辩护、暴力犯罪、毒品犯罪、取保候审、经济犯罪